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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豪威投资有限公司、南阳市新慧数字化抽油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豪威投资有限公司,南阳市新慧数字化抽油机有限公司,淅川县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豪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07138556-9。法定代表人沙令熙,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新慧数字化抽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西路796号。法定代表人闻道清,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九重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爱平,任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豪威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南上诉人阳市新慧数字化抽油机有限公司、淅川县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45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河南豪威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诉二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二被上诉人的详细、准确送达地址,一审法院应依法送达并对本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不明、无法送达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属错误。河南豪威投资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南阳市新慧数字化抽油机有限公司、淅川县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河南豪威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59万元,并向河南豪威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75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南阳市新慧数字化抽油机有限公司、淅川县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河南豪威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990退还河南豪威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本案中,河南豪威投资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南阳市新慧数字化抽油机有限公司、淅川县福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故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所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当事人补充材料仍不能确定地址的,可依法公告送达。一审法院仅以河南豪威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从程序上驳回其起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薛庆玺审判员  娄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