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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峰、潘纪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峰,潘纪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朱峰,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潘纪夫,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峰与被执行人潘纪夫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20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纪夫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51500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208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鸿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