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土林、陶玉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土林,陶玉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925民督10号申请人:李土林,男,汉族,1992年10月18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被申请人:陶玉清,男,布朗族,1983年7月1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申请人李土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土林称: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承包的修理店维修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云S×××××车辆,共欠申请人材料费、修理费11700元,2016年10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写下一份欠条,约定一个月内清偿,到期后申请人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申请人李土林并提供被申请人陶玉清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陶玉清支付材料费、修理费11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陶玉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土林材料费、修理费人民币11700元。申请费31元,由被申请人陶玉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刀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应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