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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栗淑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祁山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淑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祁山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146号原告:栗淑华,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祁山路支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祁山路辽河花园东北门。机构编码B0003S341110008。负责人:陈润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庄红,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素荣,该行员工。原告栗淑华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栗淑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淑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淑华负担。审 判 长  陈质彬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