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东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东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8号罪犯韩东东,别名韩亚东,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认定韩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宣判后,韩东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平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韩东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因韩东东得知其女友曾经与被害人李某过恋爱且有矛盾,遂对李产生不满,并准备了塑料手枪等作案工具。2013年2月9日,韩东东手持塑料手枪,带领手持钢管的孙某某等二人到汝州市陵头镇打电话将被害人李某某“约”出家门,韩东东持枪威胁,伙同他人押着李某某往山坡上走。李某某趁三人不备往山坡下逃跑,跌入沟中,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韩东东等三人追上李某某后,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其身上的一部手机(价值338元)和30多元钱抢走。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该犯系共同犯罪;于2016年11月28日缴纳罚金3000元。罪犯韩东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分别获得表扬。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东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东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