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997仲启强与王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启强,王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997号原告:仲启强,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聿明,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仲启强与被告王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仲启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聿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启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启强撤回对被告王聿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仲启强负担。审判员 王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海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