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响保、王爱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响保,王爱林,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响保,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被执行人:王爱林,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潦河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091076595U。法定代表人叶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响保与被执行人王爱林、奉新��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爱林、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响保人民币967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5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401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0元,尚有人民币80069元未执行到位。2017年4月6日,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丁响保与被执行人王爱林、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和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现因三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