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贺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贺听,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9日被逮捕。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贺听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贺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王贺听在深州市黄河路“澳翔瓷砖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现金30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贺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在审理中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贺听家属向本院退缴赃款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贺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贺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贺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家属配合下主动缴纳退赔款,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贺听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李思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丙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