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法水与大冶市丰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牛头山煤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法水,大冶市丰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牛头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黄法水。被执行人大冶市丰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牛头山煤矿,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镇牛山村。法定代表人黄敬爱,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法水与被执行人大冶市丰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牛头山煤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冶市丰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牛头山煤矿已履行了冶劳人仲裁字【2015】8-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12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