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沈凤纲与苏德毕力格、巴图吉日嘎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凤纲,苏德毕力格,巴图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凤纲,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苏德毕力格,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图吉日嘎拉,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04号沈凤纲申请执行苏德毕力格、巴图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7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德毕力格、巴图吉日嘎拉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4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德毕力格的草蓄平衡款账户,申请执行标的款45000元拟从该账户中扣留,直至扣完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