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孔祥利与包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利,包文龙,孔祥利,包文龙,孔祥利,包文龙,孔祥利,包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340号原告:孔祥利,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包文龙,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利诉被告包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利提供的被告包文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祥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