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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孔祥利与包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利,包文龙,孔祥利,包文龙,孔祥利,包文龙,孔祥利,包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340号原告:孔祥利,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包文龙,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利诉被告包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利提供的被告包文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祥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