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顾思思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思思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0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思思,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海门市。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1日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思思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思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6月份,被告人顾思思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五区105号门3楼2街65296-95297店面分三批向被告人闫某采购绣花布795.4米、4597.2米、58.2米(共计价值人民币89918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付款。被告人顾思思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并在被害人闫某向其催款过程中,以“顾侍侍”的假名和假身份证号掩盖其真实身份,并将其中3073.5米的绣花布人民币16000元的低价抛售给蓝某,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之后拒接被害人闫某的电话并逃匿。案发后,被告人顾思思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闫某损失人民币89918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思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张某、汪某、蓝某、倪某的证言,被害人闫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送货单,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及被告人顾思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思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思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思思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思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杜 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