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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已作出(2016)陕0728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原、被告双方自愿对(2007)镇巴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由陈某某抚养次子舒某(曾用名陈某甲)变更为由原告丁某某抚养次子舒某,被告陈某某自愿于2017年3月7日一次性给付舒某抚养费、教育费22000元,其余抚养、教育费由原告丁某某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丁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履行了支付舒某抚养费、教育费22000元的义务。权利人丁某某于2017年5月3日领取标的款22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陈某某于2017年3月7日之前支付给舒某抚养费、教育费22000元的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