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勇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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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36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勇敢,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龙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同年3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勇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顺珠、被告人郑勇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9时10分许,在省道西港线龙海市榜山镇文苑村路口路段,被告人郑勇敢驾驶闽06-911**号大中型拖拉机(后载6米长的U型槽铁,超过后车厢长度2.2米),从漳州往石码方向路右往路左穿越道路时,后车厢的U型槽铁与无证驾驶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西港线由漳州往石码方向行驶的蔡某2发生碰刮,造成蔡某2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勇敢驾车驶离现场,后于当日被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勇敢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蔡某2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郑勇敢与被害人蔡某2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郑勇敢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蔡某2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5000元,被害人蔡某2的亲属对被告人郑勇敢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勇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1、吴某、李某的证言;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补充说明、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被告人郑勇敢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勇敢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他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被告人郑勇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郑勇敢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勇敢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郑勇敢对该量刑亦无异议。综合被告人郑勇敢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郑勇敢可宣告缓刑,但被告人郑勇敢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勇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越珣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