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靳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靳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96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靳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乡靳江村张家垅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45436-4。法定代表人黄新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顺星桥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8396464-5。法定代表人张友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659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得收入5565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