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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薛勇与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勇,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薛勇。被执行人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经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薛勇与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另案申请人以资不抵债为由已向本院申请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承德福地矿业有限公司停产多年,采矿许可证未在相关部门检验。经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共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