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永刚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刚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01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永刚,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永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梁永刚饮酒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蓬莱小区13座北面1号出租屋门口肆意辱骂在此聊天的被害人陈某、吴某及王某、徐某、古某等人,陈某劝阻梁永刚不要骂人,梁永刚即上前打了陈某面部一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被害人吴某等人上前劝架,梁永刚被女朋友刘某劝走。梁永刚离开一阵后心生不忿,遂从包中拿出一把长约二十厘米的水果刀返回现场,并冲过去刺向陈某,陈某即用手阻挡,过程中陈某右手掌、右前臂均被梁永刚割伤。吴某见状上前劝架,亦被梁永刚用刀捅伤右手臂。随后,梁永刚继续持刀追刺王某等人,王某持凳子抵挡后逃开,徐某、古某等人亦纷纷逃跑。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吴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其右上肢缝合创口累计达31.5厘米,右侧桡神经断裂,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其右上肢缝合创口累计长度达22.8厘米,已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1月26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盈翠亭停车场抓获被告人梁永刚。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梁永刚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吴某、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徐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古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永刚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永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永刚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刚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永刚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梁永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永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下空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