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与陈维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陈维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249号原告: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大湖街道临城村。法定代表人:许崇伟,该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吉林省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维滨,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与被告陈维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维滨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13.65亩并恢复植被;2.陈维滨支付非法占用的林地补偿费189652.42元。事实和理由:陈维滨于2013年11月份,在临江市四道沟镇三合成村小北岗为了种植人参,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所有的国有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作为参地,经临江市林业局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技术鉴定:陈维滨非法开垦林地13.65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殆尽,毁坏程度严重,陈维滨的行为经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至今陈维滨非法占用的林地没有退还,破坏的植被没有恢复,所造成的损失未进行赔偿。陈维滨辩称,本案争议林地是集体林地,原告作为国有林场对争议林地不具有所有权,无权向陈维滨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案中,临江市六道沟国有林场主张本案诉争林地是其所有,陈维滨称其所非法占用的林地是流转四道沟镇三合成村村民陈新承包的集体林地,陈新流转给王明胜,王明胜又流转给陈维滨的,故该案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本院民事受理案件范围,临江市六道沟国有林场的起诉,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盛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