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81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德安与遵化市永旺铁选厂、肖振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安,遵化市永旺铁选厂,肖振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3518号原告:刘德安,男,1977年6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代理人:刘述生。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住所地为遵化市。投资人:那长永。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肖振军,男,1978年2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刘德安与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肖振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安的委托代理人刘述生、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的委托代理人马军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刘德安第二次开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安诉称:2013年4月13日,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招雇原告到矿井下工作,2013年4月24日原告被炸伤。2014年4月5日被告厂内会计王晓铮带原告到马兰峪农行办理了银行卡,该卡为保险公司理赔的银行卡,王晓铮自己输入的密码,办完后王晓铮将原告的银行卡装入其包内,未将密码告知原告。2015年7月23日,原告到银行咨询保险情况,被告知卡里已无理赔款,经查,理赔款21万元已转入被告肖振军名下。二被告的行为系不当得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2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辩称:1、永旺铁选厂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当时井下作业包给了肖国培,按肖国培提供的名单在社保为原告交纳工伤保险,同时为规避风险,由保险代理人被告肖振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投保了意外保险,原告受伤后,被告支付了166040元,被告并未支取原告方的保险金,不存在返还之事。被告肖振军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刘德安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该意见书载明:刘德安残疾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鉴定与赔付》标准第四级,赔付比例为30%。经质证,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称原告应提交原件,且原告应提交保险的相关信息。二、保险单、清单、理赔完成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上述证据载明: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类保险,保险金额为350万元,人数为5人,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5日24时止,理赔金额为21万元,理赔完成时间为2014年9月5日。经质证,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称原告应提交原件,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天津市鑫泰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而不是遵化市永旺铁选厂,事实上为规避风险确实是永旺铁选厂出资,由肖振军为其办理意外保险,费用由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出。三、借记卡明细查询单一份。该证据载明:2014年9月9日存入21万元,2014年9月10日转支20万元、现支4次共10000元。经质证,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称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钱由遵化市永旺铁选厂支取了。四、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载明;企业名称遵化市永旺铁选厂,投资人那长永,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质证,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五、遵劳仲案字2015-(40)号裁决书、(2015)遵民初字第04763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2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裁决书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7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8530元,停工留薪期31896元,护理费13500元,以上四项共计128988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支领现金已超出128988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裁决如下: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总计281695元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2015)遵民初字第0476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43.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898.97元、护理费13500元,合计80842.27元。因被告已给付原告16604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款项已超出被告应赔偿数额,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389823.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德安与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的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刘德安的诉讼请求。(2016)冀02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质证,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称生效的文书可以证实原告受伤后被告超额支付了85197.73元。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该协议书载明:甲方宏泰公司(六采区),乙方肖国培,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肖国培承包甲方(宏泰六采区)2#、9#井采掘工程,按照管理规定,甲方收取乙方押金20万元,乙方入场前先交给甲方订金5万元,从交款日起10日内交清余款15万元,并按甲方规定人员全部到位,如有违约5万元订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任何条件索回订金,甲、乙双方无任何关系。甲方:宏泰公司(六采区)并加盖了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印章,乙方:肖国培,2013年3月20日。经质证,原告称即使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将企业转包给他人,乙方没有资格,发包人将企业承包给无资质的人,应该负连带责任,协议书乙方是肖国培,是不是肖振军我方不清楚,应提交原件。二、收条复印件共50张,金额共计166040元。经质证,原告称对支款的票据无异议,这些单据是在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的,法院已有判决,是劳动争议范围,原告支取这些款项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的21万之内。本院为查明事实,调取了如下证据:一、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一份。该证据载明:账号62×××71在2014年9月10日转入户名肖振军账号62×××10金额200000元。肖振军证件号。2016年6月2日,并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文礼大��支行印章。经质证,原告刘德安、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对该证据均无异议。二、户籍证明信一份。该证据载明:肖振军,男,满族,身份证号,西下营满族乡,2016年6月13日,并加盖了遵化市公安局西下营满族乡派出所印章。经质证,原告刘德安、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被告肖振军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主要内容为:问:你与原、被告是什么关系?答:跟双方都没关系,我就是给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工人投保的。双方争议的保险金的保险是通过我给上的,我以天津市鑫泰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给投保的。问:你为何不以遵化市永旺铁选厂的名义投保?答:因为保险公司是天津的,投保单位只能是天津的公司。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谁领取的?答:是我领取的,一共是21万元。问:这21万是怎么处理的?答: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原来多支付给原告刘德安85197.73元,我从21万元中给遵化市永旺铁选厂85197.73元,剩下的在我这。问:剩下的这笔钱是否应该给原告刘德安?答:是应该给原告,我没说不给他,他可以找我要。经质证,原告刘德安、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对该笔录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德安在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井下工作时不慎被炸伤,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河北省唐山市劳鉴2014年003002号初次鉴定结论书结论,原告工伤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9个月。天津市鑫泰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团体保险,其中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I类残疾险保险金额为350万元,人数为5人,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5日24时止。2014年9月5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1万元,该款转入原告账号为62×××71的农行卡中,2014年9月10日转入被告肖振军账号为62×××10的农行卡中20万元。审理中,被告肖振军认可其将原告的保险赔偿金21万元转入其账户。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义务。本案中,原告系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金应由原告领取,被告肖振军虽称其办理的保险手续,但无权占有原告刘德安应得的保险金,故依法应予返还。因原告刘德安受伤后,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共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66040元,多支付了85197.73元。被告肖振军从原告刘德安的保险赔偿金中返还给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多支付给原告刘德安的85197.73元,该款应从原告刘德安的保险赔偿金中扣除,故被告肖振军现占有的原告刘德安保险赔偿金124802.27元应予返还。原告刘德安要求被告遵化市永旺铁选厂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德安保险赔偿金124802.27元。二、驳回原告刘德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刘德安负担1805元、被告肖振军负担2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辉人民陪审员  李东海人民陪审员  杨祖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建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