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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倩倩与张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倩,张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354号原告张倩倩,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曹思博,开封市禹王台区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衡,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倩诉被告张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倩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倩撤回对被告张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倩倩负担。审判员  刘庆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