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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赵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赵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444号原告:张永军。被告:赵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永军与被告赵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永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永军负担。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辛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