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秀铭与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秀铭,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59号原告:钟秀铭。委托代理人:李正霞,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本草纲目生物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895K。法定代表人:郭文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钟秀铭与被告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钟秀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秀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朱 卫审判员 倪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艺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