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71号再审申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军旺,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户县余下镇赵家堡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应禄,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志文,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户县余下镇线路器材厂*号楼***室。再审申请人张军旺因与被申请人梁志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7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军旺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的内容与梁志文的诉求不符,二审不应维持。梁志文诉的是借款,可是没有借的事实。一审既然认定方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政策,那案件的性质就变了,不应按民事起诉,二审亦不能维持。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王浩的辞职,与张军旺没有关系。二审判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梁志文在二审提交的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没有质证。张军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梁志文提交意见称,张军旺没有给梁志文办成事,张军旺只向梁志文偿还8万元,还欠1万元没有退还,张军旺应把钱如数退还。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张军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梁志文委托张军旺给其侄子安排工作,支付张军旺90000元,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张军旺未完成委托事项,已返还80000元,尚欠10000元为返还,梁志文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张军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不清,二审对梁志文提交的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没有质证。本案在审查中,张军旺承认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梁志文对证据没有质证不予认可,二审庭审中,也针对该证据中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询问,张军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申请再审依据不足。张军旺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的事由,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核,原审法院对梁志文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梁志文未提出异议,张军旺提出遗漏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军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