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小广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小广,孙小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45号罪犯孙小广,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禹刑初字第66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小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对孙小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小广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3日晚,孙小广伙同他人共谋后,购买作案工具,在郏县以租车到禹州为由将被害人李某骗出伺机抢劫其现代轿车。孙小广等三人乘坐该车行至禹州市鸿畅镇路段时,三人持刀威胁、捆绑被害人,抢走现金1300余元及手机一部,后将被害人丢弃于禹州市郭连乡一小树林内,三人驾驶被害人的现代轿车逃离。经鉴定,被抢轿车价值人民币5022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492元,新科牌导航仪价值人民币20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于2017年1月9日缴纳罚金20000元。罪犯孙小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9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一般、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小广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小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