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拥军、王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拥军,王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769号申请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号。法定代表人:雷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唐拥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王海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台农商银行”)与唐拥军、王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台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拥军、王海英的价值27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台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唐拥军、王海英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具体保全措施详见清单)。本案收取诉讼保全费187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