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俊博,张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234号原告:焦俊博,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张小元,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俊博与被告张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俊博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俊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320元,由原告焦俊博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