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安市银利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安市银利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安市典石金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丰登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冯挺,冯少锐,陈晓丹,施国清,王谦利,陈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103、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4898X9。法定代表人乐起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锋妹、梁忠,系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银利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城南鹤兴路78-79号,组织机构代码68753002-3。法定代表冯挺。被执行人福安市典石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夕阳工业区顺发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9424-1。法定代表人王谦利。被执行人福建省丰登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城垛鹤兴路78-79号,组织机构代码68750971-8。法定代表人陈晓丹。被执行人福建省岳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下白石镇英平村,组织机构代码56165551-7。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被执行人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小留工业区(福建省乾龙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8454151-7。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被执行人冯挺,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冯少锐,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晓丹,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施国清,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谦利,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志武,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银利丰农业有限公司、福安市典石金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丰登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岳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岳秀农林有限公司、冯挺、冯少锐、陈晓丹、施国清、王谦利、陈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