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军与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号。法定代表人邬顺弟,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主任。上诉人李军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11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军以本案继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李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