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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百鑫与被执行人梁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53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百鑫与被执行人梁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百鑫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贵向原告返还租赁的房屋及院落,由被告梁贵支付欠原告刘百鑫第二年度租赁费31000元,并按照每天301元的标准支付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退还租赁物期间的租赁费用,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梁贵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百鑫于2017年3月28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梁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要求结案。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百鑫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374元已由被执行人梁贵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甘10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