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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茹谦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茹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茹谦,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清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茹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艳刚、被告人王茹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茹谦驾驶×××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牵引×××解放重型自卸货车沿清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清徐县大常村段时,采取措施不当,被牵引×××解放重型自卸货车右后部与同向行驶的张志福驾驶的福临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志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茹谦驾车驶离现场。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茹谦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茹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茹谦有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茹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茹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茹谦驾驶×××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牵引×××解放重型自卸货车沿清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清徐县大常村段时,采取措施不当,被牵引×××解放重型自卸货车右后部与同向行驶的张志福驾驶的福临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志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茹谦驾车驶离现场。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茹谦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茹谦和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茹谦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王茹谦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茹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县公安局清公受案字(2016)第000017号《受案登记表》、清公立字[2016]000788号《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机关询问王文生、冯赵湘、张新慧、段佳平笔录、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中鉴(尸)字[2016]1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附尸检照片14张、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中鉴[2016]痕鉴字第3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公交认字[2016]第00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光盘一张、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王茹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茹谦驾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茹谦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茹谦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茹谦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王茹谦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茹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人民陪审员  赵娟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