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东诉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810号原告:王东,男,生于1981年10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邓虑明。本院受理原告王东诉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