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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方平权与蒋桂妞、孙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平权,蒋桂妞,孙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822号原告:方平权,男,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蒋桂妞,女,70岁左右,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孙永建,男,36岁左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方平权与被告蒋桂妞、孙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案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平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