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方平权与蒋桂妞、孙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平权,蒋桂妞,孙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822号原告:方平权,男,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蒋桂妞,女,70岁左右,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孙永建,男,36岁左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方平权与被告蒋桂妞、孙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案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平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