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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良、肖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世良,肖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241号原告: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山水绿城鑫杰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20889012X。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学锋,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310807077。被告:李世良,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肖咏,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良、肖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由被告李世良、肖咏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岳冬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