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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秦爱丽与黄海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爱丽,黄海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432号原告:秦爱丽,女,壮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乐,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滢,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回族。原告秦爱丽与被告黄海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爱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爱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秦爱丽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廖古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