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毕重江与孙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重江,孙国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53号原告:毕重江,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国林,男,汉族,住莱阳市。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毕重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重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毕重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智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