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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毕重江与孙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重江,孙国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53号原告:毕重江,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孙国林,男,汉族,住莱阳市。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毕重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重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毕重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智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