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柯祥添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祥添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61号罪犯柯祥添,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祥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柯祥添单独退出赃款人民币279810.9元,与同案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82693元(已交16247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7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祥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柯祥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柯祥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柯祥添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祥添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助理张伟书记员 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