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0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青年北路。法定代表人王禳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因在天水市民主东路建设的天麟金融大厦工地、污水外溢污染路面环境,申请执行人做出了天秦执〔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执行人。该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审查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天秦执〔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自动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行审4号案件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天秦执〔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