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明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刑更54号罪犯李明润,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同时判令其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902.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报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安中刑执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明润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3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明润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5个,报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原判罚金2000元已缴纳1000元(本次报请减刑时未缴纳)。在2017年4月7日公示期间及2017年4月13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罪犯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李明润减刑七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李明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性判项,亦未能提供个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证实其无履行能力,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润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3日止,原判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