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97号原告:王某1,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1撤诉。案件受��费399.00元,减半收取计199.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郑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