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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97号原告:王某1,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1撤诉。案件受��费399.00元,减半收取计199.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郑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