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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如松与陈理华、陈楚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松,陈理华,陈楚华,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206号原告李如松,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陈理华,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陈楚华,男,汉族,1964年11月5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汇天国际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陈楚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汇天国际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陈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如松诉被告陈理华、陈楚华、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原告李如松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期原告李如松在2017年4月28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8546元,原告李如松在本案受理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丽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