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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沛谦与王西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沛谦,王西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723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黄沛谦,男,194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桃源县。 被执行人王西舫,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沛谦与被执行人王西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西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2016)湘0723执580号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王西舫偿还黄沛谦人民币21.6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王西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西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杰 审 判 员  彭 军 审 判 员  曾祥能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谭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