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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骆检、赵月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检,赵月红,张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检,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月红,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良,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检与被执行人赵月红、张军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交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杨眺宇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