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29号原告张某,2009年5月31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陈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