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29号原告张某,2009年5月31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陈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