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某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京,男,1962年2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北京正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犯投机倒把罪,于198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羁押,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程斌,北京祥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京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京及辩护人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京伙同修常伟(另案处理)、李金锁(已判决)等人,于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间,在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17号“铁山寺”四合院内,由杨某1、娄某等出租车司机,编造“貔貅生日”“北京福地”等谎言,将被害人胥某、陈某等骗至该四合院内消费,后由张某2、王磊(已判决)等销售员以该店低价购进的“貔貅”、“朝天吼”玉石制品开过光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高价购买,共骗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49380元。涉案款项已全部追缴。被告人张建京于2016年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京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银行交易查询记录、POS机刷卡凭据及查询记录、协助查询通知书;网上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及协助查询通知书;本院(2016)京0101刑初383、42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样品参考价值估价单、工作说明、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正瑞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及工作说明;“铁山寺”人员登记表、考勤表复印件、登记表格、值日轮值表、销售小票、送货单、流水记账单、退货单;被害人陈某、王某1、朱某、乔某、胥某、刘某1、叶某、金某、杨某2、陆某、易某、龙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张某3、刘某2、张某2(女)、刘某3、娄某、杨某1、王某2、刘某4、毛某、高某、王某3的证言;同案犯李金锁、修常伟、张某2(男)、王磊、李宏伟的供述;被告人张建京的供述、户籍材料及其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建京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京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够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建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艳淼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宋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改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