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2304宜兴市兴昱丞贸易有限公司与XX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兴昱丞贸易有限公司,XX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2304号原告:宜兴市兴昱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岳堤苑D幢3号-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20282575368703A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涛(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杰,男,1977年11月9日,,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宜兴市兴昱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昱丞贸易公司)与被告XX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昱丞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涛、被告XX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昱丞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杰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XX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XX杰四次向兴昱丞贸易公司购买金种子酒共计534箱,每箱6瓶,共3204瓶,后双方商议每瓶100元,合计320400元,XX杰已经支付了170000元货款,尚欠货款150400元,双方商定以150000元结账,其公司多次向XX杰催讨,XX杰迟迟未付,故为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诉如所请。被告XX杰辩称:欠款金额正确,我现在经济比较困难,需要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2月15日、2月16日XX杰三次向兴昱丞贸易公司购买金种子酒534箱,每箱6瓶,共3204瓶,后双方商议每瓶100元,合计320400元,XX杰已经支付了170000元货款,尚欠150400元,双方商定以150000元结账。兴昱丞贸易公司多次向XX杰催讨,XX杰迟迟未付,为此兴昱丞贸易公司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送货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兴昱丞贸易公司和XX杰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纠纷的引起是XX杰未及时付清货款所致,责任在XX杰,所欠款项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昱丞贸易公司价款150000元。如果XX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5元,由XX杰负担。该款已由兴昱丞贸易公司垫付,XX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给兴昱丞贸易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