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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祁某某诉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349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旭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