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正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正芹,沈启国,徐志国,王京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861312-6。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正芹,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沈启国,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徐志国,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京田,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正芹、沈启国、徐志国、王京田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2016)鲁032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323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