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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19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大街**号。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被告:伊某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水泉乡。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3日,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碧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