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192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大街**号。身份证号:×××。电话:152XX****XX。被告:伊某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水泉乡。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3日,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碧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