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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黄陵县店头镇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子长县冯家屯冯家新庄村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杨某某与冯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款25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冯某某送达(2017)陕0632执7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款2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5元。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执行款25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75元。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领取执行款25000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5)黄陵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耿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