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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顺红诉蒙成庆、何正武、何明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顺红,蒙成庆,何正武,何明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526号原告袁顺红,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4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委托代理人范雄国,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成庆,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何正武,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何明群,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1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顺红诉被告蒙成庆、何正武、何明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顺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袁顺红负担。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俊杰 微信公众号“”